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7號債 權 人 江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日益、林真君、林秋萍、林秋月、林日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