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07年度,24號
PCDA,107,行執,24,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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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行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代 表 人 楊建基
代 理 人 謝坤展
      許博喻
      莊曜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依目前
卷證依法處理:
一、關於執行費用部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第
  1 項、第30條之1 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
  ,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4 條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每百元徵收執行費0.8 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則本件聲請人聲
  請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59元,應徵收執行費
  639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關於執行名義部分:
  聲請人就相對人莊惟政部分,並未提出執行名義(例如:「
  志願書」)。另就相對人莊國龍部分,雖依聲請人所提出之
  「保證書」所載,立保證書人(莊國龍)應於接到追繳通知
  書之次日起,3 個月內1 次繳清賠償金額,屆期未繳者,自
  願受強制執行;惟聲請人並未檢附向立保證書人(莊國龍
  追繳之相關事證,尚難認已對立保證書人(莊國龍)取得執
  行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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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