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326號
PCDV,107,司促,37326,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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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326號
債 權 人 詹巧薇 
債 務 人 賴皇麟 


債 務 人 林明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林明宙給付之釋明( 所附證物與聲請狀內容不符
  )。
二、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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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