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326號債 權 人 詹巧薇 債 務 人 賴皇麟 債 務 人 林明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債務人林明宙給付之釋明( 所附證物與聲請狀內容不符 )。二、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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