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晏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與債務
人間之買賣契約、訂貨單、出貨單、有債務人簽章之簽收單
據或各筆貨款之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須注意所
提出之各筆單據金額應與出貨明細表之貨款金額即本件請求
標的金額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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