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776號
PTDV,107,司促,14776,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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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晏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與債務
  人間之買賣契約、訂貨單、出貨單、有債務人簽章之簽收單
  據或各筆貨款之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須注意所
  提出之各筆單據金額應與出貨明細表之貨款金額即本件請求
  標的金額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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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