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07年度,108號
TPBA,107,停,108,20181218,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雲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三、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
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
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5第3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執行,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前開事
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1/1頁


參考資料
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