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3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八仙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進磁器廠有限公司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41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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