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軍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錦豐(原名陳錦豊)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2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錦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⑴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⑵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 字第2353號判決有期徒刑6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 上字第374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就前開⑴、⑵案件, 另由本院以105 年度軍聲字第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 2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3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7 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5 151 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