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381號
聲 請 人 陳文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勝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其聲請之金額為新 臺幣44,100元與其債權計算式計算結果不符,且聲請狀事實 及理由敘明其所請求者係自民國104 年4 月22日起至107 年 10月22日止,共42個月未繳之租金及違約金,惟其所提出之 房屋租賃契約書僅載明租約至102 年3 月21日止,則自上開 時點起,兩造當事人間是否仍存有租賃關係得據以主張權利 義務不無疑義。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0日通知聲請人釋明其 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租約到期後是否有續約,如有,則請 另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如無續約,則聲請人 所主張者是否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聲請人固於同年月 23日具狀更正其請求金額計算式,但租約部分僅陳報自102 年3 月21日以後無任何續約,租約到期後兩造間已無租賃關 係存在,聲請人主張依租賃契約之約定向相對人請求租金及 違約金,顯屬無據,是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