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陳明揚
陳清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凃陳玉枝、俞陳合蓮、陳彩雲、陳清風
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49號確定
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1,22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 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