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號
原 告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月容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蘇進家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 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 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蘇進家,有公司及分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自應由其為原告法定代理人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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