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林宗暉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才仁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