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2號
TTDV,107,訴,42,2018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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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皇丞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盈吟 
被 上訴人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光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116,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62,68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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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丞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