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劉奕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英好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①黃英好、②黃鈺憓、③潘金英、④潘金妹、⑤潘
思涵、⑥潘俊晨、⑦潘晏婷、⑧林震瀚、⑨林秀樺、⑩潘智
傑、⑪陳英傑、⑫陳念偉、⑬陳維杰、⑭陳慧菁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②20建號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
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
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原告所附者為107年09月14日之登
記謄本影本)。
三、將系爭不動產由公同共有關係改為分別共有後,則各該被告
應有部分之比例?
四、系爭不動產以:於101年04月16日繼承為登記原因,於107年
01月17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①黃英好、②黃鈺憓、③潘
金英、④潘金妹、⑤潘思涵、⑥潘俊晨、⑦潘晏婷、⑧林震
瀚、⑨林秀樺之「申請資料」影本。
五、系爭不動產以:於107年01月06日繼承為登記原因,於
107年03月29日移轉所有權登記語被告⑩潘智傑、⑪陳英傑
、⑫陳念偉、⑬陳維杰、⑭陳慧菁之「申請資料」影本。
六、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及人數,補正完整之起訴狀、及附屬
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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