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1號
TTDV,107,訴,191,20181108,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劉奕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英好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①黃英好、②黃鈺憓、③潘金英、④潘金妹、⑤潘
  思涵、⑥潘俊晨、⑦潘晏婷、⑧林震瀚、⑨林秀樺、⑩潘智
  傑、⑪陳英傑、⑫陳念偉、⑬陳維杰、⑭陳慧菁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②20建號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
  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
  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原告所附者為107年09月14日之登
  記謄本影本)。
三、將系爭不動產由公同共有關係改為分別共有後,則各該被告
  應有部分之比例?
四、系爭不動產以:於101年04月16日繼承為登記原因,於107年
  01月17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①黃英好、②黃鈺憓、③潘
  金英、④潘金妹、⑤潘思涵、⑥潘俊晨、⑦潘晏婷、⑧林震
  瀚、⑨林秀樺之「申請資料」影本。
五、系爭不動產以:於107年01月06日繼承為登記原因,於
  107年03月29日移轉所有權登記語被告⑩潘智傑、⑪陳英傑
  、⑫陳念偉、⑬陳維杰、⑭陳慧菁之「申請資料」影本。
六、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及人數,補正完整之起訴狀、及附屬
  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