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53號
TTDV,107,司促,4553,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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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務 人 陳龍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 75,000元     │94年2月1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表二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46,789元     │93年11月16日起至  │19.71%   │93年11月16日起至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
│ │         │104年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 │
│ │         ├──────────┼──────┤          │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計付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
│ │         │清償日止      │      │          │月計算為限。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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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