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419號
TTDV,107,司促,4419,20181113,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玉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玉興於民國93年02月1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3年04月0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49,986元
  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