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
債 權 人 郭琳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靳意芳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聲請人之訴 有本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未提出釋明雙方當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具 體證據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通知 債權人補正該通知於同年11月6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已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債權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之聲請。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