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6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後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正確相對人姓名。 (戶籍謄本資料記載不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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