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963號
TPDV,107,司促,17963,2018112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後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相對人姓名。
  (戶籍謄本資料記載不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