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18號
CTDV,107,消債更,118,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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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生安

代 理 人 李靜怡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楊生安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 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下同)2,000元,扣除聲請 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1,000元,未據聲請人 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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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