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282號
CTDV,107,司票,1282,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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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黃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嘉復張丁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張嘉復張丁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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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