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28號
CTDV,107,司拍,328,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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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宏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朱宏霖所有坐落高雄巿橋頭區建樹段696 、70
  0 地號土地及其上4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
  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
  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朱宏霖、保證人高素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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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