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81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洪寬麟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證一: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貴公司之聲請狀未檢附)
三、債務人洪寬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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