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390號
CTDV,107,司促,14390,20181114,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9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佳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申請人為吳春龍,倘有更名應
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