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 告 黃為良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 李承訓律師被 告 黃為訓 訴訟代理人 黃明珠 被 告 黃睿庚 兼訴訟代理人 黃睿池 被 告 魏有妹 黃睿抱 黃慧敏 黃鳳蘭 黃文伶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黃睿麟 黃睿炳 被 告 黃睿利(被告黃為精之繼承人) 黃睿鈞(被告黃為精之繼承人) 黃睿沛(被告黃為精之繼承人) 黃睿芳(被告黃為精之繼承人) 黃睿鎮(兼被告黃為精之繼承人) 黃睿布(被告黃為耕之繼承人) 黃蘇金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分割總表(即附表三)」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2年9 月24日97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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