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0223號
TYDV,107,司票,10223,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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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22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演霖陳少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其上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0,100 元,與本件聲請狀所載票面金額667,870 元,
  顯有不同,不能認為係同一本票。
二、故請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為若干
  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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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