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22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演霖、陳少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其上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0,100 元,與本件聲請狀所載票面金額667,870 元,
顯有不同,不能認為係同一本票。
二、故請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為若干
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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