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033號
TYDV,107,司促,25033,2018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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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3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賴世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敬文洪逸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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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