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08號
債 權 人 陳得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全邦鋼鐵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7 年10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原法定代理人已往生),該 裁定已於107 年10月2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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