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永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永福
蔡永龍
蔡鳳蘭
蔡三妹
徐蔡甜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分割遺產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60,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