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
原 告 王錦碧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代理人 葉文海
被 告 王錦瑜
王錦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王家村
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王家濱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王家慶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複代理人 孫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所
為之判決,聲請人張堂歆律師具狀聲請,本院依聲請裁定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8內容欄關於「王錦『鶯』代被繼承人王楊寶珠保管之6,958,70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錦『瑜』代被繼承人王楊寶珠保管之6,958,70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 核屬實,從而依張堂歆律師之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建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