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林庭勻(原名林杏穎)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被 告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瑾
被 告 陳威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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