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061號
PCDV,107,司促,31061,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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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061號
債 權 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債 務 人 嘉鑫牙體技術所
法定代理人 陳嘉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有如請求原因所示未依約給付服務費致違約之釋明。
二、債務人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登記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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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