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061號債 權 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債 務 人 嘉鑫牙體技術所法定代理人 陳嘉信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有如請求原因所示未依約給付服務費致違約之釋明。二、債務人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登記資 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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