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0號
3
聲 請 人
4
即 債務人 廖偉成(原名:廖洋霆)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
11
二之限制。
12
理 由
13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14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15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16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17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18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19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20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21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
22
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
23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
24
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
25
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辦理消費
26
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第1款規定,債務
27
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
28
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29
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
30
清償。
3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以106年9
32
月29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第一頁1
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2
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
3
償:
4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432,000
5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25,136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6
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6,864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
7
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84,976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
8
除薪資收入外,僅有未上市股票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99
9
股、未上市股票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36股,及富邦人壽
10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3,647元,此有債務人全國財
11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2
106年10月24日壽會貴字第1061014996號函暨保險業通報作
13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4
107年8月20日陳報狀在卷可參;依債務人陳報,關於慶堂工
15
業股份有限公司6299股、未上市股票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6
9136股,係母親多年以前用其名字購買,並不清楚相關細節
17
云云,查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未上市股票近期掛買、掛
18
賣價位,於107年5月29日尚有賣單,是本件債務人所有之慶
19
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零股,仍應以每股10元計算其價值,
20
即應有62,990元之清算價值,另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
21
9136股,經本院依職權查,最近掛買、掛賣之日期為94年11
22
月17日,應無清算實益,是不計算入該零股股票之價值,是
23
本件債務人可供清算之財產應為76,637元【計算式:保單解
24
約金13,647元+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值62,990元=
25
76,637元】,債務人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284,976元,則無
26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27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28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
29
受僱於客例食品企業社,每月薪資18,000元,此有在職證明
30
書,薪俸袋在卷可稽,並加計打零工收入每月3,000元,總
31
計每月收入21,000元,與法定最低工資相去不遠,且聲請人
32
每月核列必要支出甚低,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
33
21,000元核列,應堪採信。債務人與其妹共同扶養母親廖蕭
第二頁1
鳳珠,核列每月扶養費5,000元,查廖蕭鳳珠民國30年生,
2
現年77歲,其名下並無資產,104年度所得僅有5,346元,債
3
務人核列扶養費每月5,000元,可認合理。又債務人核列更
4
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明細為:膳食費6,000元、房
5
屋使用費3,000元、電費542元、水費78元、瓦斯費197元、
6
室內電話費97元、手機費500元、日常用品費1,500元、交通
7
費600元、醫療費200元、扶養費5,000元,合計為17,714
8
元,依民國107年8月22日修正通過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9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第2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10
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
11
額,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認定標準相符者,
12
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查本件債務人所核列
13
之生活必要支出總額為17,714元,低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14
第3項所定之金額【計算式:14,385元×1.2=17,262元;
15
17,262元×(聲請人本人+母親÷扶養義務人2人)=25,893
16
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提
17
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3,958元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金
18
額為284,976元之更生方案,是將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加計
19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20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提出用於
21
清償【計算式:76,637元+(21,000元-17,714元)×72期
22
=313,229元;284,976元÷313,229元=90.98%】,且其每月
23
核列必要支出扣除扶養費,個人支出尚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告
24
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385元【計算式:17,714元-
25
5,000元=12,714】,其金額已屬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
26
情事,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
27
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28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29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30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31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32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33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第三頁1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2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3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4
官提出異議。
5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6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7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8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4,976元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3,493,982元3.總清償比例:8.16%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3,958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9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152元
0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96元
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046元
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64元
10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1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第四頁(續上頁)
1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五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