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21號
PCDV,106,司執消債更,121,20181102

1/1頁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
3
異議人即  
4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
送達代收人 曾慶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9
上列異議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6
10
月15日具狀就本院於106年6月6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
11
議,並聲請本院更正債權表,本院裁定如下:
12
  主 文
13
異議及聲請均駁回。
14
  理 由
15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16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17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18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19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20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21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公司亦為債權人之一,且本公司已
22
遵期於106年5月2日具狀向鈞院申報債權共計新台幣(下
23
同)214,503元,惟遭鈞院以未遵期申報或補報債權為由,
24
致僅依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額126,829元列入本件債權
25
表,故為此聲明異議,並聲請鈞院更正債權表云云。
26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原係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嗣因其將系爭債權讓與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且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7年10月
29
19日具狀聲明承受本件程序。而本院於106年4月24日裁定開
30
始更生程序後之公告中業已載明:「債權人應於106年5月8
31
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必要者,應於106年5月28
32
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且系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公
第一頁1
告已於106年4月27日送達異議人,惟異議人並未遵期向本院
2
申報或補報債權,有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公告、本院
3
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及本件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佐。
4
雖異議人主張其申報債權狀已於106年5月2日由處理單位臺
5
北信義郵局交寄郵件及有106年5月3日處理單位板橋快捷股
6
投遞成功之處理結果,並提出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單
7
(郵件號碼48718710612818)為證,然觀諸系爭異議人所提
8
出之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單(郵件號碼
9
48718710612818)並未載明投遞資料、送達對象及處所,據
10
此無從認定異議人所提出之系爭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單
11
(郵件號碼48718710612818)確係委託向本院投遞申報本件
12
債權之相關書狀資料,且異議人並未提出其他任何資料可證
13
其確已遵期向本院申報或補報債權,故應認其異議及聲請均
14
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15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6
官提出異議。
17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18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二頁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