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99號
PTDV,107,司拍,299,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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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芯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
  本,暨同段59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應提出債務人富鏵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應提出相對
  人李芯瑜、債務人李秉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
  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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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鏵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