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芯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
本,暨同段59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應提出債務人富鏵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應提出相對
人李芯瑜、債務人李秉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
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