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66號
PTDV,107,司拍,266,2018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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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陳惠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福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拍賣之系爭不動產因信託登記關係,現所有權人
  為「連明榮」,故應更正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相對人為「
  連明榮」。
二、請提出相對人連明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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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