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王志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莊愛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
務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000 ○000
○000 地號及同段7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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