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余嘉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余嘉哲係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余
嘉哲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並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併應將代位求償
通知書送達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該通知書暨送達法
定代理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
二、應提出已將理賠金額賠付予受害人潘孫秀英之匯款明細紀錄
或收據等相關釋明文件,並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之法
定代理人為「連帶」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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