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423號
PTDV,107,司促,13423,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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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余嘉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余嘉哲係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余
  嘉哲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並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併應將代位求償
  通知書送達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該通知書暨送達法
  定代理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
二、應提出已將理賠金額賠付予受害人潘孫秀英之匯款明細紀錄
  或收據等相關釋明文件,並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之法
  定代理人為「連帶」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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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