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陳郁榕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購屋貸款契約,債務人陳郁榕係
保證人,然本件聲請狀之請求標的雖有記載「如對債務人恒
旺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
郁榕負清償之責」,惟又載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之請求,故
請更正請求標的之記載。
二、請提出本催告清償通知係寄債務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之設址
「屏東縣○○市○○里○○路000 ○0 號1 樓」及債務人陳
郁榕之住址「屏東縣○○市○○里○○路000 ○0 號」之收
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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