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416號
PTDV,107,司促,13416,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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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陳郁榕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購屋貸款契約,債務人陳郁榕
  保證人,然本件聲請狀之請求標的雖有記載「如對債務人恒
  旺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
  郁榕負清償之責」,惟又載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之請求,故
  請更正請求標的之記載。
二、請提出本催告清償通知係寄債務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之設址
  「屏東縣○○市○○里○○路000 ○0 號1 樓」及債務人陳
  郁榕之住址「屏東縣○○市○○里○○路000 ○0 號」之收
  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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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