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凱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信用卡申請書第二頁正卡申請人正楷親筆簽名欄
部分,因申請書放大影印致未影印該簽名欄部分,應補正之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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