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029號
PTDV,107,司促,13029,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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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29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阮珮渝即阮渼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
  元、63,705元及53,451元,惟尚難確認上開之金額是否即為
  各債務之本金(按註1 所載,債權金額包括本金餘額、違約
  金、相關費用及利息在內),故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請求
  聲明中各筆金額為本金之欠款查詢明細表。
二、本件聲明三之請求係債務人辦理簡易通信貸款之欠款,惟貸
  款金額為5 萬元,故請釋明為何得以53,451元為本金並請求
  按此金額計算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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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