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科慰、彭富美、林蓓雯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請釋明就款項明細表之
洗車小百貨欄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5,166元、1,080 元之
請求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收據、統一發
票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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