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周江照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債務人周江照華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經法院宣
告輔助生效,故請陳報其輔助人為法定代理人,並陳報送達
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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