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勝豐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呂文良、呂錦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核出貨單之客戶名稱均為呂
文良,且未據聲請人提出與債務人間之買賣契約,以資釋明
債務人呂文良、呂錦堂間就系爭貨款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
何;又系爭二紙支票之發票人均為債務人呂錦堂,亦無從推
知就票款部分請求債務人呂文良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故
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呂文良、呂錦堂為「連帶」給付之請
求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又查,107 年6 月15日之貨款金額2,760 元部分之出貨單,
亦無債務人之簽章,是應補正此筆貨款部分之出貨簽收單或
統一發票等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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