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502號
PTDV,107,司促,12502,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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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龔武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源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積欠之工
  程款共計新臺幣41,000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
  即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核其內容,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與
  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亦無從推知工程款數額及應清償
  之數額究係為何?是依形式觀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
  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
  應提出與債務人間之承攬契約、各項工程施作明細紀錄(須
  可看出各筆施工材料數量及價格之收據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
  )、催告債務人還款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存證信函送達債務
  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源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須注意上開催告存證信函應併送達於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及
  居所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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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