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龔武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源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積欠之工
程款共計新臺幣41,000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
即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核其內容,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與
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亦無從推知工程款數額及應清償
之數額究係為何?是依形式觀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
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
應提出與債務人間之承攬契約、各項工程施作明細紀錄(須
可看出各筆施工材料數量及價格之收據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
)、催告債務人還款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存證信函送達債務
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源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須注意上開催告存證信函應併送達於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及
居所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