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619號
SLDV,107,司促,15619,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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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 理 人 謝鵬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壹萬玖仟伍佰肆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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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