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 理 人 謝鵬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壹萬玖仟伍佰肆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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