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557號
SLDV,107,司促,15557,201811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瑋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