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478號
SLDV,107,司促,15478,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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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弘騰即王金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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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