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059號
SLDV,107,司促,15059,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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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琮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鴻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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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