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886號
SLDV,107,司促,14886,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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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簡佩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劉秋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登祿 

一、債務人方劉秋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方劉秋娥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方登祿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方劉秋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伍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方劉秋娥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方登祿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方劉秋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柒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方劉秋娥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方登祿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方劉秋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零貳佰
  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方劉秋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方登祿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方劉秋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貳
  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
  人對債務人方劉秋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方
  登祿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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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