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57號
NTDV,107,司促,6557,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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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宗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零伍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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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