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水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昕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伍拾叁萬貳仟肆佰叁
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
幣叁佰捌拾貳萬叁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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