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391號
NTDV,107,司促,6391,2018112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水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昕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伍拾叁萬貳仟肆佰叁
  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
  幣叁佰捌拾貳萬叁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